世紀新能源網記者張松報道
近日,記者獲得一份最新版的《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分配項目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對年度分布式、地面光伏、先進光伏示范區的規模與指標、項目開發秩序等監督管理做了詳細規定。
記者注意到,意見對于打擊路條項目堪稱史上最嚴。意見稱:“ 對于在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當年12月底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取消項目業主的開發資格,且三年內不準在項目省申請光伏項目。”
此外,為解決光伏建設規模與限電的矛盾,國家能源局擬壓縮西北地區光伏發電規模指標,并向中東部地區傾斜。
下為世紀新能源網整理的最新版指導意見。
近年來,在國家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國光伏發電市場規模迅速擴大,既為光伏制造產業提供了有效的市場支撐, 又為清潔低碳能源發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與此同時,部分 地區也出現了光伏發電項目分配混亂等問題,阻礙了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影響了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優化項目分配方式,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市場投資開發秩序,加快推進光伏產業升級,按照簡化行政審批的基本要求和“放管結合”的原則,提出以下意見:
一、光伏發電年度規模的分類管理
按照各類型光伏發電的特點和國家政策支持優先程度, 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實行分類管理(不含光伏扶貧項目,下同)。
(一)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項目。利用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地區能源主管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鼓勵各地區結合電價改革和售電測改革等電力體制改革方向,創建光伏發電應用新摸式、新業態。
(二)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指除上述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外的項目。國家能源局按年度根據太陽能資源、土地條件、上年度建設運行情況、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補貼強度以及對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貢獻等要素,向各省(區、市)下達光伏電站年度新增建設規模。
1、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及西藏在不發生棄光的前提下,不設建設規模上限。
2、對棄水、風、光嚴重地區嚴格控制或者延緩下達年度新增建設規模。
3、各省(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應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年度規模后的3個月內,采取公開評選、招標等競爭方式,將下達的建設規模分配到具體項目,并將項目清單向國家能源局報備,同時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有關要求,及時組織相關項目單位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 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填報信息。
4、不設建設規模上限的省(區、市)可不采取競爭方式分配項目,但應按要求開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國家能源局每年安排專門的建設規模組織建設國家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及電價下降,國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基地的技術指標、建設規范、運行管理及信息監測等要求。各地區可結合采煤(礦)沉陷區綜合生態治理、設施農 業、漁業養殖、工業廢棄地、廢棄油田等綜合利用以及特高壓電力外送通道,以具備一定規模、場址相對集中、電力消 納條件好且可統一實施建設為前提開展示范基地規劃。國家能源局將對領跑技術光伏示范基地單獨下達年度建設規模。
基地原則上以市為單位,規劃容量不小于50萬千瓦。基地內的光伏電站項目通過競爭方式分配,毎個基地均應先制定競爭性項目分配辦法,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專門規模后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示范基地所在地區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光伏發電項目分配的要求
為規范光伏發電市場秩序,確保有實力、有技術、有業 績的企業獲得項目資源,促進我國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各地區應制定光伏發電項目分配辦法,公開、公平、 公正做好項目分配工作。
(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分配方。鼓勵各地區釆取公開競標、競爭性比選等競爭方式分配光伏電站項目。國家能源局對采取競爭方式分配項目的地區在安排年度建設規模上予以適當傾斜。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性分配辦法,報國家能源局備案,抄送當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并向社會公布竟爭方式包括:
對未確定項目投資主體的項目,可通過競爭方式公開選擇投主體;對已開展前期工作且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竟爭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指標。單個光伏電站的容量原則上不小于2萬千瓦。
(二)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的競爭方式。各省級 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本省(區、市)內符合建設條件的地 區編制領跑者技術示范基地規劃,連同基地項目競爭分配辦法一并報送國家能源局,基地由相關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建設,基地內各電站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項目采用的光伏組件等主要光伏產品應符合光伏 “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指標。基地內單個光伏電站項目的 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為10萬千瓦以上。
(三)競爭性分配項目辦法的競爭要素。各地區制定的競爭性分配辦法應包含上網電價、符合規劃情況、企業投資 和技術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性質和綜合利用 情況、項目發電效率等先進性程度、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條 件以及企業誠信履約情況等競爭要素。不論采取何種基于市場競爭的分配項目方式,如公開招投標、竟爭性比選等,均 應將上網電價作為重要競爭條件,上網電價在競爭中綜合評分權重至少達到20%。上網電價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當地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
(四)禁止地方保護和不正當收費行為。各地區在竟爭分配光伏電站項目過程中,不得設置排他性條款,不得設置限制外地區企業參與的條件,不得對本地、外地企業差別對待;不得將企業購買本地光伏電池等設備、建設配套產能作為競爭條件;在競爭分配光伏電站項目時,不得向光伏發電 投資企業收取招投標費、評審費之外的其他各種費用,不得采取收費出讓項目的“拍賣”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業攤派費用的額外競爭條件。
(五)競爭性分配項目的程序要求。各類的競爭分配項目或分配項目規模的辦法均應向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平 對待各類投資主體。采用的公開招標或者綜合評分優選方式, 應當提前公開招標規則和評分辦法。競爭過程中應當嚴格依 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競爭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項目裝機容量、建設地點、控股投資方 等基本信息。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競爭分配項目或投資主體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管。
三、加強項目開發的監督管理
(一)獲得光伏年度建設規模的各類項目。均應嚴格按照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 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 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對于因信息填報錯誤、 填報不及時導致不能及時接入電網、納入補貼目錄及獲得電價附加補貼的,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二)項目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在項目建設期內需要變更的,應向所在省(區,市) 項目原備案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審核批復后方可實施變更。項目變更批復文件同時報送屬地能源監管機構和國家可再 生能源信息中心。在項目并網后需要變更的,應在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并將項目變更信息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當地電網公司,并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
(三)加強對項目開發的監督管理。對于在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當年12月底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各省(區、市) 能源主管部門取消項目業主的開發資格,且要求其在三年內不準在本省(區、市)申請該類光伏發電項目。對于擅自進行項目投資主體和股權轉讓的,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 門要求其在三年內不能再參加競爭分配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自糾正其違規之曰起計)。對于在項目并網前,檀自變更 投資主體或其他重要事項的,取消項目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 補貼資格,且禁止轉讓項目的投資主體三年內參加競爭分配 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自糾正其違規之曰起計)。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通過竟爭分配項目或投資主體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管。12398作為各地區竟爭分配項目過程中的投訴舉報熱線電話。對于各地區分配項目和項目建設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誰核準、誰負責”的原則,向國家能源局或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報告,督促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請各地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有關意見,抓緊開展相關工作,并及時將工作進展報我局。
近日,記者獲得一份最新版的《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分配項目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對年度分布式、地面光伏、先進光伏示范區的規模與指標、項目開發秩序等監督管理做了詳細規定。
記者注意到,意見對于打擊路條項目堪稱史上最嚴。意見稱:“ 對于在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當年12月底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取消項目業主的開發資格,且三年內不準在項目省申請光伏項目。”
此外,為解決光伏建設規模與限電的矛盾,國家能源局擬壓縮西北地區光伏發電規模指標,并向中東部地區傾斜。
下為世紀新能源網整理的最新版指導意見。
關于完善光伏發電規模管理和實行競爭方式
分配項目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分配項目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在國家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國光伏發電市場規模迅速擴大,既為光伏制造產業提供了有效的市場支撐, 又為清潔低碳能源發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與此同時,部分 地區也出現了光伏發電項目分配混亂等問題,阻礙了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影響了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完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優化項目分配方式,規范光伏發電項目市場投資開發秩序,加快推進光伏產業升級,按照簡化行政審批的基本要求和“放管結合”的原則,提出以下意見:
一、光伏發電年度規模的分類管理
按照各類型光伏發電的特點和國家政策支持優先程度, 光伏發電年度規模實行分類管理(不含光伏扶貧項目,下同)。
(一)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項目。利用建筑物屋頂、墻面及附屬場所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10(2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全部自發自用的地面光伏電站項目。不受年度規模限制,各地區能源主管部門隨時受理項目備案,鼓勵各地區結合電價改革和售電測改革等電力體制改革方向,創建光伏發電應用新摸式、新業態。
(二)普通光伏電站項目。指除上述不限規模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外的項目。國家能源局按年度根據太陽能資源、土地條件、上年度建設運行情況、電網接入和消納條件,補貼強度以及對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貢獻等要素,向各省(區、市)下達光伏電站年度新增建設規模。
1、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及西藏在不發生棄光的前提下,不設建設規模上限。
2、對棄水、風、光嚴重地區嚴格控制或者延緩下達年度新增建設規模。
3、各省(區、市)發改委(能源局)應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年度規模后的3個月內,采取公開評選、招標等競爭方式,將下達的建設規模分配到具體項目,并將項目清單向國家能源局報備,同時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有關要求,及時組織相關項目單位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 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填報信息。
4、不設建設規模上限的省(區、市)可不采取競爭方式分配項目,但應按要求開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國家能源局每年安排專門的建設規模組織建設國家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引導光伏技術進步和成本及電價下降,國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基地的技術指標、建設規范、運行管理及信息監測等要求。各地區可結合采煤(礦)沉陷區綜合生態治理、設施農 業、漁業養殖、工業廢棄地、廢棄油田等綜合利用以及特高壓電力外送通道,以具備一定規模、場址相對集中、電力消 納條件好且可統一實施建設為前提開展示范基地規劃。國家能源局將對領跑技術光伏示范基地單獨下達年度建設規模。
基地原則上以市為單位,規劃容量不小于50萬千瓦。基地內的光伏電站項目通過競爭方式分配,毎個基地均應先制定競爭性項目分配辦法,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國家能源局備案,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專門規模后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示范基地所在地區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光伏發電項目分配的要求
為規范光伏發電市場秩序,確保有實力、有技術、有業 績的企業獲得項目資源,促進我國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各地區應制定光伏發電項目分配辦法,公開、公平、 公正做好項目分配工作。
(一)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競爭分配方。鼓勵各地區釆取公開競標、競爭性比選等競爭方式分配光伏電站項目。國家能源局對采取競爭方式分配項目的地區在安排年度建設規模上予以適當傾斜。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普通光伏電站項目的競爭性分配辦法,報國家能源局備案,抄送當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并向社會公布竟爭方式包括:
對未確定項目投資主體的項目,可通過競爭方式公開選擇投主體;對已開展前期工作且已確定投資主體的項目,通過竟爭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設規模指標。單個光伏電站的容量原則上不小于2萬千瓦。
(二)光伏發電領跑技術示范基地的競爭方式。各省級 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本省(區、市)內符合建設條件的地 區編制領跑者技術示范基地規劃,連同基地項目競爭分配辦法一并報送國家能源局,基地由相關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建設,基地內各電站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項目采用的光伏組件等主要光伏產品應符合光伏 “領跑者”先進技術產品指標。基地內單個光伏電站項目的 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為10萬千瓦以上。
(三)競爭性分配項目辦法的競爭要素。各地區制定的競爭性分配辦法應包含上網電價、符合規劃情況、企業投資 和技術能力、項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性質和綜合利用 情況、項目發電效率等先進性程度、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條 件以及企業誠信履約情況等競爭要素。不論采取何種基于市場競爭的分配項目方式,如公開招投標、竟爭性比選等,均 應將上網電價作為重要競爭條件,上網電價在競爭中綜合評分權重至少達到20%。上網電價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當地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
(四)禁止地方保護和不正當收費行為。各地區在竟爭分配光伏電站項目過程中,不得設置排他性條款,不得設置限制外地區企業參與的條件,不得對本地、外地企業差別對待;不得將企業購買本地光伏電池等設備、建設配套產能作為競爭條件;在競爭分配光伏電站項目時,不得向光伏發電 投資企業收取招投標費、評審費之外的其他各種費用,不得采取收費出讓項目的“拍賣”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業攤派費用的額外競爭條件。
(五)競爭性分配項目的程序要求。各類的競爭分配項目或分配項目規模的辦法均應向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平 對待各類投資主體。采用的公開招標或者綜合評分優選方式, 應當提前公開招標規則和評分辦法。競爭過程中應當嚴格依 法依規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競爭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內容包括項目裝機容量、建設地點、控股投資方 等基本信息。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競爭分配項目或投資主體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管。
三、加強項目開發的監督管理
(一)獲得光伏年度建設規模的各類項目。均應嚴格按照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化管理的 通知》(國能新能[2015]358號)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 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管理。對于因信息填報錯誤、 填報不及時導致不能及時接入電網、納入補貼目錄及獲得電價附加補貼的,由項目單位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二)項目投資主體(含股東、股權比例)及主要建設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因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比例的,應嚴格履行變更程序。在項目建設期內需要變更的,應向所在省(區,市) 項目原備案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審核批復后方可實施變更。項目變更批復文件同時報送屬地能源監管機構和國家可再 生能源信息中心。在項目并網后需要變更的,應在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并將項目變更信息報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當地電網公司,并納入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
(三)加強對項目開發的監督管理。對于在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當年12月底仍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各省(區、市) 能源主管部門取消項目業主的開發資格,且要求其在三年內不準在本省(區、市)申請該類光伏發電項目。對于擅自進行項目投資主體和股權轉讓的,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 門要求其在三年內不能再參加競爭分配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自糾正其違規之曰起計)。對于在項目并網前,檀自變更 投資主體或其他重要事項的,取消項目獲得國家可再生能源 補貼資格,且禁止轉讓項目的投資主體三年內參加競爭分配 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自糾正其違規之曰起計)。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通過竟爭分配項目或投資主體的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管。12398作為各地區竟爭分配項目過程中的投訴舉報熱線電話。對于各地區分配項目和項目建設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誰核準、誰負責”的原則,向國家能源局或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報告,督促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請各地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有關意見,抓緊開展相關工作,并及時將工作進展報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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