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直以來,《電力業務許可證》是困擾分布式光伏項目、可再生能源項目售電合法化的五法逾越的障礙。近日,世紀新能源網獲悉,國家能源局發布政策【國能資質〔2014〕151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簡稱“文件”),從根本上明確了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豁免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
《電力業務許可證》是為規范電力業務許可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力業務,應當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條件、方式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除電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電力業務。本許可所稱電力業務,是指發電、輸電、供電業務。其中,供電業務包括配電業務和售電業務。
免除6MW以下太陽能、風能等項目電力業務許可證
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將豁免,相關企業、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項目運營主體)經營上述發電業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項目運營主體在與電網企業辦理并網運營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證明。豁免許可的發電項目并網后,電網企業應按要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送豁免發電項目有關情況。
簡化部分發電業務的許可申請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許可情況之外的太陽能等新能源發電,其具體簡化內容如下:
1. 財務資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最近2年的財務情況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說明。
2. 企業安全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允許一人兼任其中兩項或多項職務。
另外,該通知還在電力行業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做了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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