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廣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開征求《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儲能電站正式投運1年后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儲能電站后評價,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儲能電站安全監管責任單位定期對設施設備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制定落實、安全隱患排查等情況開展檢查。
業主(項目法人)應將儲能電站的運行維護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規定,制定電站運行檢修和安全操作規范,每季度組織開展主要設備設施及系統檢查,評估其健康狀態。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范圍內(含深汕合作區)接入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并對外提供服務的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本辦法中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以下簡稱“儲能電站”)是指電源、電網側電化學儲能電站,其中電源側電化學儲能電站指由電源主體在火電或新能源場站內建設的配套儲能電站;電網側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以獨立市場主體身份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的儲能電站。
原文如下: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規范我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規劃、建設和運行,促進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有序、安全、健康發展,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深府辦〔2021〕8號),現就《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12月6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8室,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處收,聯系電話:88120340(郵編51805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sznyxx@fgw.sz.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附件2.《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docx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1月5日
附件1
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規劃、建設和運行,促進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有序、安全、健康發展,支撐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促進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監管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23版)〉的通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督總局辦公廳 國家消防救援局辦公室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安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獨立儲能電站建設規劃布局指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范圍內(含深汕合作區)接入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并對外提供服務的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本辦法中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以下簡稱“儲能電站”)是指電源、電網側電化學儲能電站,其中電源側電化學儲能電站指由電源主體在火電或新能源場站內建設的配套儲能電站;電網側電化學儲能電站是指以獨立市場主體身份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的儲能電站。
第三條 儲能電站堅持需求出發、安全至上、技術先進、規范管理原則,以滿足電力系統調節需求、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為導向,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強化規劃統籌,落實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鼓勵新技術示范應用。
第四條 儲能電站業主(項目法人)是儲能電站建設運行的責任主體,應按相關規劃布局和電網實際需求,統籌做好項目編制、設計、施工、運行及退役全過程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儲能電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強化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五條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緊密協同做好儲能電站的建設管理工作。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明確儲能電站發展需求,指導各區(含新區、特別合作區,下同)開展儲能電站項目發展及監督管理工作。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儲能電站空間布局規劃,指導各區做好儲能電站用地的規劃審批。
(三)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和流通環節儲能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結合新技術推進儲能電站相關標準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四)市住房建設部門依法開展電化學儲能電站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加強對儲能電站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涉及的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監管,督促參建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對儲能電站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涉及的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落實閉環整改。
(五)消防救援部門負責依法對儲能電站建設(運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組織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和參加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調查火災事故,查清火災基本事實、成因和事故責任。
(六)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儲能電站項目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七)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照《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政策及相關標準,指導儲能型鋰電池企業提升儲能型鋰電池產品制造工藝水平,提升鋰電池產品安全。
(八)市科技創新部門積極實施重點領域研發計劃,推動儲能電站技術研發和裝備制造。
(九)市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指導全市各區各部門應對突發事件,負責參與儲能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各區參照上述職責分工落實屬地管理職責,落實區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機制,對有需要的儲能電站項目開展社會穩定影響評價。
(十一)電網企業負責結合區域負荷特性、電源結構、網架發展,做好年度區域電力系統調節需求分析。完善配套接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流程,提供并網服務指引和管理規范,完善并網準入細則,建立健全調度機制。
第二章 需求引導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電網企業等部門,統籌考慮本地區電源結構、電力供需狀況、電網接入能力和用地、路徑通道等情況,結合省新型儲能電站規劃布局指引,研究確定本市新型儲能建設需求。
第七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根據全市新型儲能建設需求,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咨詢單位出具儲能電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獲得用地支撐材料或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支持性意見后,向各區政府申報年度建設計劃。儲能電站項目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影響評價等相關要求。
第八條 各區政府組織項目評估、公示后,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正式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同一220千伏供電片區規劃建設原則上不超過1座儲能電站。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項目評估,就項目用地、生態環保、應急消防和電網接入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申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年度建設計劃。
第三章 選址與備案
第十條 儲能電站規劃選址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要求,充分考慮安全條件,對儲能類型、建設規模及必要性進行綜合評估。不應設置在高層建筑、商業綜合體、人員密集和具有粉塵、腐蝕性氣體場所內,不應貼鄰或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應設置在重要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內、長輸油氣管線高后果區,鋰離子電池廠房不應建設在地下或半地下。對于比照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類別的電池,不應設置在建筑內。
第十一條 用地應遵循集約節約原則,結合電廠現有用地空間進行統籌布局,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復合利用,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電源側和電網側電化學儲能電站,原則上分別為工業用地和公用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 儲能電站依法依規實行屬地備案管理。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應用場景、主要功能等)、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備案機關應明確項目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或督促落實項目安全監管責任,下發電力項目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告知書,明確項目需履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 項目備案后,若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業主(項目法人)應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備案信息。儲能電站項目所在區級政府應于項目并網前核對項目建設內容與備案信息是否一致。
第四章 設計管理
第十四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儲能電站設計和咨詢。承接儲能電站的設計單位,應根據儲能電站涉及的專業工程類型、規模等,符合《工程設計資質標準》等要求的相應資質類型及類別。
第十五條 業主(項目法人)在設計時應綜合研判儲能電站安全風險,儲能電站選址布局、監控預警、防火分區、防火間距、消防給水、滅火設施等應滿足《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 51048)相關要求。安全設施配置應滿足工程施工和運行維護安全需求。
第十六條 業主(項目法人)依法依規開展儲能電站方案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防雷設計審查、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審查等。
第五章 設備選型
第十七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嚴控儲能電站相關設備及系統質量,根據技術進步,優選安全、可靠、環保的產品及系統,選用的設備及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要求,附出廠測試報告、合格證和使用說明等,同時應取得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帶有CNAS或CMA標識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列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還需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業主(項目法人)應主動查驗上述報告、證書,并存檔備查。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
第十八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當委托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的機構對儲能電站安全相關的核心部件或單元開展到貨抽檢,抽檢對象包括但不限于電池單體、電池模塊、電池管理系統。抽檢選樣要滿足批次和產品一致性抽樣要求。抽檢結果應當滿足國家(行業)標準安全性能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 新建儲能電站電池原則上應采用新產品,不應使用安全性不達標的退役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
第二十條 鼓勵開展新材料、新技術、新裝備示范應用,重點發展電池本質安全控制、儲能系統安全預警、系統多級防護結構及關鍵材料、高效滅火及防復燃、儲能電站整體安全性設計等關鍵技術。
第六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儲能電站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建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執行。儲能電站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應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等國家規定履行。
第二十二條 儲能電站中涉及配套房屋建設工程,業主(項目法人)在項目取得用地、規劃許可等手續后,依照法律法規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應在開工前向住房建設部門申辦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儲能電站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加強對施工現場關鍵工序和人員的監督,對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設置防火警示標識。加強對施工現場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用火、用電、用氣等管理,制定施工現場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儲能電站在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對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儲能電站竣工后,應完成消防驗收或備案、防雷裝置驗收、規劃驗收等工作,并獲得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監督報告。涉及已辦理施工許可的配套房屋建筑工程的,還應辦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六條 儲能電站項目建設期和建成后2年內,不得擅自轉讓股份或更換投資主體。
第七章 并網管理
第二十七條 儲能電站并網服務分為并網意向申請、接入系統方案研究與回復、工程設計與建設、接網協議簽訂與并網驗收、并網調試與運行等階段。
第二十八條 申請接入電網的儲能電站項目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等相關材料,并網意向書應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名稱及所在地、項目規劃及本期工程規模、項目擬建成投產時間、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社會投資備案文件、與電源項目并網相關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在收到儲能電站并網意向申請資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
第三十條 儲能電站項目業主應委托具有相應資信評價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開展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工作,開展電能質量評估,采取必要的電能質量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儲能電站項目業主應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方案審查申請。電網企業收到接入系統方案申請資料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給予書面回復。
第三十二條 儲能電站項目應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電網企業應根據新型儲能發展規劃,統籌開展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配套電網工程應與儲能電站建設相協調。
第三十三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及時委托具備儲能專業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對儲能電站開展整站調試試驗和并網檢測,并向所屬電力調度機構提供合格的試驗報告。作為黑啟動電源的儲能電站應通過黑啟動試驗并提交合格的試驗報告。
第三十四條 電網企業負責電網側儲能電站項目充、放電量的計量,相應電能計量裝置由電網企業出資購買,電源側儲能電站沿用發電企業原有計量裝置。
第八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儲能電站正式投運1年后應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儲能電站后評價,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儲能電站安全監管責任單位定期對設施設備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制定落實、安全隱患排查等情況開展檢查。
第三十六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將儲能電站的運行維護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規定,制定電站運行檢修和安全操作規范,每季度組織開展主要設備設施及系統檢查,評估其健康狀態。
第三十七條 儲能電站應每年進行涉網安全自查,具備黑啟動電源的儲能電站應進行黑啟動安全檢查。電網企業根據市內建設情況,每個季度抽查至少一家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八條 儲能電站接入深圳市電力充儲放一張網平臺,并報送儲能電站設備運行狀態、事故事件記錄等安全生產信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業主(項目法人)每月開展電站運行安全事故統計、分析等工作。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儲能電站運行維護能力評估體系。
第三十九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每季度組織儲能電站從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確保熟悉電站電池熱失控、火災特性,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流程。電站控制室、電池室等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專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具備消防設施及器材操作能力。
第四十條 儲能電站應設置現場值班人員。極端天氣時,儲能電站均應做好現場值班和人員值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儲能電站,應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實時監控儲能電站運行工況,鼓勵采取人工智能、圖像識別等技術手段,強化風險預警和管控。
第四十二條 儲能電站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經整改后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業主(項目法人)應及時采取退役措施,確保滿足安全、消防、環保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及時報告原備案機關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業主(項目法人)委托運維單位進行儲能電站運行維護時,應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并監督運維單位嚴格執行運行維護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與國家(行業)標準,履行相關安全職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九章 消防安全和應急處置
第四十四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依法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運用廣東社會消防管理應用平臺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定期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設備檢查,確保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提升電站抵御火災能力;及時整改消防安全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發生,健全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確保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四十五條 業主(項目法人)應加強應急能力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結合新型儲能事故特點,編制本單位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儲能電站要定期組織開展電解液泄漏處置、電池熱失控、火災等演練,及時進行總結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遵循消防有關管理規定,配置消防應急相關資料并及時更新,以滿足滅火救援需要。
第四十六條 儲能電站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時,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嚴禁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第四十七條 儲能電站發生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業主(項目法人)是指對建設項目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是項目的最終受益者,其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負責提出建設需求,提供建設資金,并在項目完成后擁有并管理該項目。
建設單位是指承擔項目建設實施任務的主體,具體負責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的組織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以調整后的國家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5年XX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2
《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編制背景
為落實國家、省關于電化學儲能管理有關工作部署,進一步規范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以下簡稱“儲能電站”)規劃、建設、運行全流程管理,促進儲能電站有序、安全、健康發展,制定《深圳市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編制依據
主要編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電力監管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國能綜通安全〔2022〕37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23版)〉的通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市場監督總局辦公廳 國家消防救援局辦公室關于加強電化學儲能安全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獨立儲能電站建設規劃布局指引》等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
三、編制思路
堅持需求出發、安全至上、技術先進、規范管理原則,以滿足電力系統調節需求、促進新能源產業發展為導向,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強化規劃統籌,落實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以多部門協同監管為抓手,強化技術創新與信息化賦能,鼓勵新技術示范應用,依托智能化平臺強化運行監測與風險預警能力。
四、編制過程
(一)組織起草階段。2025年4月至7月,開展電源側、電網側儲能電站現狀調研,研究國家、廣東省相關政策文件,對照現行國標,借鑒其他城市管理經驗,形成《辦法》初稿。
(二)組織專家評審。2025年8月,組織儲能電站建設相關的設備企業、消防研究機構、電網企業及高校專家,召開《辦法》論證會,優化完善條款表述,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征求意見階段。2025年8月,開展第一輪意見征求工作,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優化《辦法》。
五、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十章,51條,涵蓋儲能電站全生命周期管理及配套保障,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共5條。明確《辦法》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原則、責任主體以及各部門職責分工。
第二章 需求引導,共4條。明確申請省年度電化學儲能電站建設計劃流程。
第三章 選址與備案,共4條。明確儲能電站選址原則,以及屬地備案管理相關事宜。
第四章 設計管理,共3條。明確儲能電站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并遵守《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規范》(GB 51048)。業主(項目法人)依法依規開展儲能電站方案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防雷設計審查、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審查等。
第五章 設備選型,共4條。明確儲能電站相關設備及系統應根據技術進步,優選安全、可靠、環保的產品及系統,鼓勵示范應用新材料、新技術。
第六章 建設管理,共6條。明確儲能電站施工、竣工應開展的工作。儲能電站項目建成后2年內,不得擅自轉讓股份或更換投資主體。
第七章 并網管理,共8條。明確儲能電站并網意向申請、接入系統方案研究與回復、工程設計與建設、接網協議簽訂與并網驗收、并網調試與運行等并網服務相關流程。
第一條 運行管理,共9條。明確儲能電站投運后評價機制。定期組織設備系統、涉網安全等自查及人員安全培訓,明確運維單位安全責任,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鼓勵采取人工智能、圖像識別等技術手段,強化風險預警和管控。
第八章 消防安全和應急處置,共4條。明確(項目法人)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防火檢查,組建消防組織(如微型消防站),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應急演練。儲能電站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時,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章 附則,共4條。明確業主(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用語含義,政策銜接原則,《辦法》解釋權歸屬及實施期限。
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本辦法中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范圍內接入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公用電網并對外提供服務的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具體包括兩類:
1. 電源側電化學儲能電站:由電源主體在火電或新能源場站內建設的配套儲能電站;
2. 電網側電化學儲能電站:以獨立市場主體身份直接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的儲能電站。
(二)本辦法中“業主(項目法人)”與“建設單位”的定義區分的定義
業主(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個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是項目最終受益者,負責提出建設需求、提供資金、統籌全流程安全管理,投運后擁有并管理項目。
建設單位:承擔項目建設實施任務的主體,具體負責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的組織執行。
兩者可能為同一主體(如企業自行投資建設),也可能為不同主體(如業主委托第三方負責建設),需通過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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