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山西省發改委發布《山西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
建立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后,在市場外建立差價結算機制,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電價水平(以下簡稱“機制電價”)、電量規模(以下簡稱“機制電量”)、執行期限等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監管辦明確。對納入機制的電量,市場交易均價低于或高于機制電價的部分,由電網企業按規定開展差價結算,結算費用納入系統運行費用,由全體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分攤或分享(含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現階段暫不開展其他形式的差價結算。市場交易均價原則上按照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同類項目(區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加權平均價格(實施結算限價前所有時點和所有節點電價)確定。
2025年6月1日以前按照核準(備案)容量投產(全容量并網,下同)的新能源項目為存量項目。2025年6月1日(含)起按照核準(備案)容量投產的新能源項目為增量項目。
機制電量。存量項目機制電量規模,與現行具有保障性質的相關電量規模政策銜接,按照具體項目核定機制電量比例(機制電量占上網電量的比例),新能源項目可在核定值范圍內每年自主確定機制電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增量項目機制電量規模,與現有新能源非市場化電量比例適當銜接,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電力市場建設等因素確定,初期分風電和光伏兩種類型分別確定,具體項目的機制電量通過競價確定。
機制電價。存量項目與現行價格政策銜接,機制電價水平按不高于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格確定。增量項目機制電價水平通過競價確定,每年組織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計劃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項目自愿參與競價形成,初期分風電和光伏發電兩種類型組織,不具備充分競爭情況下,合并組織。
執行期限。存量項目按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年份(具體到月)與投產滿20年對應年份(具體到月)較早者確定。增量項目綜合考慮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等因素確定,如遇重大政策變化或行業成本變化適時調整。
《山西省存量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實施細則》提出:
存量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與現行價格政策銜接,按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確定為0.332元/千瓦時(含稅)。
《山西省增量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實施細則》提出:
初期,為避免無序競爭,設定競價下限,競價下限考慮最先進電站造價水平(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電成本(不含收益)確定。首次競價上限按我省燃煤發電基準價格確定為0.332元/千瓦時(含稅),下限為0.199元/千瓦時(含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