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006 證券簡稱:精功科技 公告編號:2010-026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為控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情況概述
浙江精功科
精功科技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為控股子公司杭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議案》和《關于為控股企業精功紹興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公司繼續為杭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專汽”)提供融資余額不超過10,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0萬元)的擔保額度,同意公司或全資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為精功紹興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功太陽能公司”)提供銀行融資余額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含5,000萬元)的擔保額度。上述擔保額度有效期一年,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8月29日止,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在此額度內發生的具體擔保事項,若公司為杭州專汽或精功太陽能公司提供擔保,公司擬授權由董事長在股東大會通過上述事項之日起具體負責與金融機構簽訂(或逐筆簽訂)相關擔保協議,不再另行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若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為精功太陽能公司提供擔保,公司擬授權由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在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上述事項之日起具體負責與金融機構簽訂(或逐筆簽訂)相關擔保協議,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再另行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擔保事項尚需要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1、杭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
杭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公司于2004年8月底開始控股該公司并于2004年11月進行增資擴股,目前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0萬元,其中公司占注冊資本的85.5%。公司注冊地址為: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M20-15-1地塊,
公司經營范圍為:改裝:專用車改裝;生產:化學危險品汽車專用槽、罐(按《定點證書》核定內容經營);批發、零售;汽車(不含小轎車),汽車配件及修理工具;含下屬分支機構經營范圍(凡涉及許可證制度的憑有效許可證經營)。
截止2010年6月30日,該公司合并總資產為25,726.39萬元,合并凈資產8,211.95萬元,資產負債率為68.08%;2009年實現合并營業收入14,132.77萬元,凈利潤-515.60萬元;2010年1-6月實現合并營業收入9,341.42萬元,合并凈利潤-144.94萬元(未經審計)。
2、精功紹興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
精功紹興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30日,注冊資本為700萬美元,其中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資49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70%,德國布萊斯―戴姆勒工業有限公司出資210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30%,企業性質為中外合資企業,公司注冊地址為:紹興柯橋經濟開發區柯北大道,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太陽能多晶硅片。
截止2010年6月30日,精功太陽能公司總資產12,590.97萬元,凈資產-301.45萬元,資產負債率為102.49%;2009年實現營業收入4,738.78萬元,凈利潤-4,153.00萬元;2010年1-6月實現營業收入6,511.42萬元,凈利潤186.70萬元。(未經審計)
三、擔保權限及擔保協議的簽署
同意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額度內繼續為上述控股企業提供擔保,上述擔保額度有效期一年,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8月29日止,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在此額度內發生的具體擔保事項,若公司為杭州專汽或精功太陽能公司提供擔保,公司擬授權由董事長在股東大會通過上述事項之日起具體負責與金融機構簽訂(或逐筆簽訂)相關擔保協議,不再另行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若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為精功太陽能公司提供擔保,公司擬授權由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在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上述事項之日起具體負責與金融機構簽訂(或逐筆簽訂)相關擔保協議,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再另行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
四、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杭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公司或全資子公司浙江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為控股企業精功紹興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有利于各控股企業的良性發展,且具有絕對的控股權和控制力,風險
較小、可控性強。公司擔保行為均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定履行了必要的審議程序,沒有明顯跡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擔保方債務違約而承擔擔保責任。公司獨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繼續為上述控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同意上述議案提交公司 201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五、董事會意見
公司董事會認為上述擔保事項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訂)、《證券法》(2005年修訂)、《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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